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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你一定要了解的十个问题
时间: 2024-06-03 05:51:40 | 作者: 内燃叉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施以及不以道路客运、货运为目的的车辆。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非常之多,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布广泛,多分布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多为柴油驱动,存在区域流动性强、保有量多、使用强度大、污染控制水平低、单车排放高等特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总体数量虽然不如汽车,但是其排污量却很“可观”,冒黑烟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关研究表明,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几十辆甚至上百辆小汽车的排放量,是空气中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迫切地需要加快遏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非常之多,应用广泛,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存在底数不清等问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是为了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和排放水平,为有效实施排放控制区管理、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污染物排放奠定基础。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快速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方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备案登记和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方法一: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单位)利用微信小程序“非道机械进出场采集”(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编码登记平台)主动上传资料,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编码登记。
方法二: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单位)联系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现场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编码登记。
1.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正面、反面照片)或营业执照照片(副本)及联系方式。
3.机械铭牌照片、发动机铭牌照片、环保信息标签、出厂合格证照片至少提供1项。没有机械或者发动机铭牌的,提供产品合格证。
新购置或者转入我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编码登记后,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制作、发放环保标牌,所有人(单位)在收到环保标牌后应当及时将环保标牌悬挂固定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显眼位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指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严格实行“一机一码”,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
在汉使用的外地企业或个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之前在外地已完成编码登记的,可继续沿用原编码和环保标牌,不需另行申请;在汉使用的外地企业或者个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之前不进行编码登记的,均应进行编码登记。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在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单位)应当尽早按要求做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否则将因违反《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而受到查处。
2019年10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武政规〔2019〕26号),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将我市全市域范围划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根据管控需求将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指本市建成区范围以内区域。本市建成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每年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超过排气标准限值要求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省、市法律和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对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不使用、租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取得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来维护保养,保持发动机等工况良好。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冒黑烟等排放超标问题时,应不再使用并立即做维修。应到正规加油站购买加注合格的柴油,禁止加注劣质油品。加快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时尽可能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