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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经报废的叉车罚款三万元!

时间: 2024-12-19 15:13:47 |   作者: 内燃叉车


  区市场监管局日前查处一起使用已经报废的叉车案件,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已经报废的叉车,并处以3万元罚款。

  区市场监管局近期依法对当事人上海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一辆型号为CPC30的叉车整体车况不佳,未张贴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且当事人现场亦没办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报告等,以上种种迹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通过现场询问及系统查询,执法人员确认了该辆叉车的基础信息,其所属主体为上海A公司,当前使用状态已被标注为“报废”,经过调查得知,该叉车是当事人从上海A公司处以废品回收所得。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录像资料。录像中清晰记录了当事人的员工驾驶该叉车进行作业的场景。

  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当事人使用已经报废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使用已经报废的叉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事故,对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后果。“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检定、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树立牢固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