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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123号

时间: 2024-07-30 02:54:02 |   作者: 内燃叉车


  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横塘组的醴陵市诚鑫陶瓷原料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有人正在操作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卸货物,其车身铭牌标注:车型为FDS、产品编号H2109120H。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4〕第0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2024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叉车使用登记证。本局于2024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从“湖南励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54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叉车用于装卸货物。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诚鑫陶瓷原料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有人正在操作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卸货物,其车身铭牌标注:车型为FDS、产品编号H2109120H。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4〕第0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不再使用该叉车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2024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经营部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叉车使用登记证。

  1.2024年3月19日的《特定种类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货物装卸。

  2.2024年3月19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醴市监特令〔2024〕第050号的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相关手续。

  3.2024年4月7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仍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货物装卸的情况。

  4.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一直在使用车型为为FDS、产品编号H2109120H 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现场情况及叉车铭牌注册信息情况。

  5.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的查询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9.当事人购买叉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22年5月17日从湖南励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叉车。

  10.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编号:210826014)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1.当事人提供的叉车《整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该叉车整车出厂检验合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第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使用该叉车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在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情形“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