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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金华海关关于义乌市安嵩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Western Digital”商标标识硬盘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时间: 2024-07-10 14:04:37 |   作者: 爱游戏app官方网站


  金华海关关于义乌市安嵩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Western Digital”商标标识硬盘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杭金关知字〔2024〕002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货品(报关单号:211)一批。海关经查验,发现有1000个硬盘标有“Western Digital”商标标识。当事人不能供给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Western Digital”商标权力人西部数据技能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Western Digital”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规则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我关于2024年2月7日拘留该批侵权货品。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硬盘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力人注册的“Western Digital”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该批货品货值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因侵权被金华海关处以行政处分后,在一年内又施行侵略权力的行为;案子查发后,当事人合作海关查办进出口侵略权力的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11)、《海关进出境人工查看记载单》、授权委托书、署理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权力人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询笔录、企业状况阐明、价格材料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标有“Western Digital”商标标识的硬盘100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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